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實行國務院和省部級兩級審批製度,學校和單位不得自行審批國際會議。
一、嚴格執行兩級審批製度
(一)教育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以下重大國際會議
1.聯合國下屬機構和各專門機構的大會與特別會議✋;
2.聯合國系統以外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重要國際組織的大會與特別會議;
3.事關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問題以及重要國際問題的國際會議👨❤️💋👨;
4.外賓人數在100人以上或會議總人數在400人以上的社科類國際會議👁🗨,以及外賓人數在300人或會議總人數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學技術專業領域的專業或學術性國際會議;
5.外國政府正部長及其以上官員或前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出席的高級別國際會議;
(二)教育部審批以下一般性國際會議
1. 經各學校和單位嚴格審核後認為有必要召開的、外賓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會議總人數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國際會議,以及外賓人數在300人以下或會議總人數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學技術領域的專業或學術性國際會議👟;
2.雙邊會議以及國際合作項目中的工作會議。
(三)由教育部審批👩🏻🍳,但應書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見的國際會議
1. 不論規模大小,凡涉及敏感問題、意識形態問題或邀請敏感人士(含美👩🏼💻、歐等西方國家的議員等)與會的國際會議✭;
2.邀請外國駐華使節、敏感國家駐華使館官員和在敏感時期邀請外國駐華使館官員與會的國際會議;
3.邀請境外媒體、記者與會活動的國際會議;
4.凡涉及臺灣問題或有臺灣敏感人士出席的國際會議👮🏼♀️。
二、國際會議的申報審批
需報請國務院審批的重大國際會議計劃應在每年9月報送計劃🤏🏻😊;需教育部審批的一般性國際會議計劃➝,按上半年會議和下半年會議,分別於每年9月和會議當年2月報送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或未通過教育部初審的會議申請,教育部原則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問題👷🏿,外賓人數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學技術類國際會議可不預報計劃,但必須按規定提前報批。
舉辦國際會議的相關要求
1. 經批準同意對外申辦或舉辦的國際會議,在申辦或舉辦過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權範圍的會議安排或承擔額外的義務。
原則上不得跨地區🦉、跨系統舉辦國際會議。
2. 不得隨意使用“峰會”、“國際論壇”、“世界大會”、“全球大會”🔸、“高層會議”、“首屆”等稱謂。
3. 原則上不邀請教育部領導出席國際會議及相關的禮儀活動📱。
4. 會期和會議地點應避免與國家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沖突。
5. 有境外國際組織參與的國際會議,在了解真實意圖後須附上相關說明及背景材料(名稱須中英文,內容包括該國際組織的章程、組織機構、政治背景、對華態度🚶➡️、歷次活動及成員中有無“一中一臺”或“兩個中國”問題)🐗。